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財稅行政、會計類科
※ 應考資格: 一、18歲以上
二、依不同招考級別區分 .三等:公私立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四等: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畢業 .五等:不限學歷 三、公職證照類:須領有相關工作證書,並符合工作經驗規定 技術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 考試報名與考試時間:特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大約在每年9月上旬開始報考,並於12月中旬舉行考試。
(一)分設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12個考區。 (二)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 |
※ 考試科目:一、各職等共同科目
.三等: (一) 國文。採申論+測驗方式命題,包含:作文(佔80%)、公文與測驗(各佔20%)。 (二) 法學知識與英文。採測驗方式命題,包含:中華民國憲法(佔20%)、法學緒論(佔20%)、英文(佔60%) .四等: (一) 國文。採申論+測驗方式命題,包含:作文(佔80%)、公文與測驗(各佔20%)。 (二) 法學知識與英文。採測驗方式命題,包含:中華民國憲法(佔30%)、法學緒論(佔30%)、英文(佔40%) .五等: (一) 國文。採測驗方式命題,單選題(佔70%)、複選題(佔30%)。 (二) 公民與英文。採測驗方式命題,包含:公民(佔 70%)、英文(佔 30%) 二、各職等專業科目 (商管類科財稅行政、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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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計算方式:(一) 如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不予錄取。
(二) .三等:普通科目成績占20%、專業科目成績占80%。 .四等: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 .五等: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 A.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計算後,取小數點後4位數,第5位數以後捨去。 B.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位數。 |
※工作內容:會計
一、分發單位: 各政府機關(含所屬單位)及學校主計處、會計室等。 二、工作性質: 綜理各項會計業務,管理機關內部經費,從年度預算編制、使用、核銷、審計等事項。 財稅行政 一、分發單位: 各縣市政府機關(含所屬單位)、稅捐稽徵處、地方稅務局、稅捐稽徵所等。 二、工作性質: 稅務工作、辦理國稅業務。如:查稅、受理繳稅、稽查、稅務資料處理、歸檔建檔、例行稅務受理。 ※ 薪資俸給:三等:
以上金額含本俸及專業加給,但未扣除所得稅、公保、健保、退撫提存。 *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以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詳細資料參見公務員薪資職等表) |
※近年上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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