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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資訊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會計、財稅行政

※ 薦任升官等應考資格: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4.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5.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 簡任升官等應考資格: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 考試時間: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大約在每年 11月上旬舉行。
本項考試設臺北、台中、高雄等3個考區。

​​※ 考試科目:

  • 薦任  財稅行政
  • 薦任  會計
  • 簡任 財稅行政
  • 簡任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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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同科目:
   (一)國文。採申論+測驗方式命題,包含:作文(佔60%)、公文與測驗(各佔20%)。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採測驗方式命題,
      
包含:中華民國憲法(佔30%)、法學緒論(佔30%)、英文(佔40%)。
 二、專業科目:(採申論+測驗題方式命題)
   (一)財政學
   (二)經濟學
   (三)會計學
   (四)稅務法規
 一、共同科目:
   (一)國文。採申論+測驗方式命題,包含:作文(佔60%)、公文與測驗(各佔20%)。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採測驗方式命題,
      
包含:中華民國憲法(佔30%)、法學緒論(佔30%)、英文(佔40%)。
 二、專業科目:(採申論+測驗方式命題)
   (一)財政學
   (二)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三)中級會計學
   (四)政府會計
 一、共同科目:
   (一)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採申論+測驗方式命題。
      其中:中華民國憲法採申論式命題;英文採測驗式命題,各佔50%。
   (二)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採申論方式命題。
    

 二、專業科目:(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一)財政學研究
   (二)稅務法規研究

 一、共同科目:
   (一)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採申論+測驗方式命題。
      其中:中華民國憲法採申論式命題;英文採測驗式命題,各佔50%。
   (二)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採申論方式命題。
    

 二、專業科目:(採申論題方式命題)
   (一)政府會計研究
   (二)會計審計法規研究(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規)
※ 成績計算方式:
  • 薦任升官等
  • 簡任升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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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 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
  3. 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4. 總成績=(普通科目各科成績 X 10%)+(專業科目成績總和/科目數 X 所占賸餘百分比)。
  5. 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3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30%,考試成績為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3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1. 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筆試成績占85%,口試成績占15%。
  2. 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 其他說明:

考選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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